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四次分别在邯山区天润雅园小区内、邯山区邯钢路20号院内、邯山区农林路邯钢生活区院内、复兴区四季青1号院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共计四组,经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1210元。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瓶被追回,已有三组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书证;3、物证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丽英
(院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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