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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现居无定所。2005年8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8盗窃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215日盗窃山东省临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先后四次分别在邯山区天润雅园小区内、邯山区邯钢路20号院内、邯山区农林路邯钢生活区院内、复兴区四季青1号院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共计四组,经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1210元。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瓶被追回,已有三组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书证;3、物证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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