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段某某系邯山区**大街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会馆”老板,2017年6月3日11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会馆”内容留、介绍失足妇女汪某某、韩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资五五分成。2017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失足妇女汪某某、韩某某及嫖客孙某某、刘某甲、魏某某、刘某乙当场抓获。
2、2017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决)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大厦六楼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养生会所”,招募失足妇女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向他人卖淫,雇佣樊某某、岳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负责该会所收银,刁某某、焦某某、崔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和接送嫖客,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7年9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会所将失足妇女、嫖客及陈某某、樊某某等人抓获。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为失足妇女介绍嫖客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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