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租住邯郸市复兴区**路与**街交叉口**小区**号,无业。2014年8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秦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樊某某相识,被告人樊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贷款。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樊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与陵园路交叉口附近“**通讯”门市内,以帮被害人秦某某办理贷款为由,伙同杨某某(身份不详、在逃)与商某某(另作处理)在被害人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部分期付款苹果7PLUS手机,贷款4688元(每期还款376.62元,共24期,还款总金额9038.88元)。后被告人樊某某与杨某某又带着被害人秦某某到光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东行**电动车店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一辆电动车,贷款金额4000元(每月还款金额259.66元,24期,还款总金额6231.84元),直接造成被害人秦某某共计损失15270.72元。被告人樊某某将骗得部分贷款占为己有挥霍。
2018年6月4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在邯山区贸易路**酒店内被邯山区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抓获经过;3、相关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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