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马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49********,汉族,专科毕业,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住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项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的便利,伙同该公司出纳翟某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做假账的方式骗取公司40万元现金,二人各自分得赃款20万元,投资到保定**公司获取高额利息。后马某某、翟某某二人又多次采取制作假账、虚列融资客户投资协议等手段,从公司套取融资利息等钱款。经审计马某某、翟某某二人2008至2014年间共套取公司1067.7万元。翟某某退还694.9814万元,马某某退还25万元,剩余347.7186万元尚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司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于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