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1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冀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日,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林业局移交案件,在平舆县阳城镇马李坡村委后高庄西北角发生滥伐林木案,经现场勘查,共有1038株杨树被滥伐,活立木蓄积203.2513立方米,经济林柿树4株。经走访调查,查证被告人冀某甲涉嫌滥伐林木536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103.3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冀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冀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户籍证据等;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采伐证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助理检察员:宗思华
2017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现住汝南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级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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