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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71号 

被告人冀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冀某甲与冀某乙等人在东莞市**区**路**号被害人吕某某与朱某某经营的**店内吃饭。14时许,冀某乙结账时因饭款问题与朱某某、吕某某发生争吵。几分钟后,冀某乙、冀某甲等人再次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吕某某见状从旁走来右手按住冀某甲肩膀并打了冀一个耳光,接着两人争吵,随后吕某某走到旁边店铺门口,冀某甲追上去后用脚踢了吕某某腹部一脚,吕倒地并撞碎身后玻璃门,造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之后朱某某报警,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将冀某甲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冀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被告人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冀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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