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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贪污案、孙某某受贿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426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0********,汉族,大学本科,原秦皇岛市**厂厂长,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11964********,汉族,专科毕业,原秦皇岛市**厂副厂长,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甲、冀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7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于2016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秦皇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与北京湃纳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絮凝剂合同。被告人冀某某、孙某某甲商量决定虚开1吨絮凝剂发票骗取公款办理加油卡,秦皇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付款后,北京湃纳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林某某在1吨絮凝剂单价41500元基础上扣除21%税款后,办理3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甲名字的加油卡24000元,孙某某甲女儿孙某某乙名字的加油卡8000元。被告人冀某某分得一张5000加油卡,孙某某分得17000元加油卡,分给阴蔼华10000元加油卡。

2、2011年,秦皇岛市茂盛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承接了秦皇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厂区绿化工程,结算工程款156000元,结算前被告人冀某某、孙某某商量让茂盛公司多开12000元发票(包含在156000元工程款中),后茂盛公司王某某在12000元的基础上,又多给污水处理厂10000元,共计22000元,并将钱打到被告人孙某某的卡上。 

3、2012年,茂盛公司给污水处理厂做绿化工程,年底结算前被告人冀某某、孙某某商量让茂盛公司多开2万元的发票解决单位费用。后茂盛公司给污水处理厂开具了49234元的发票(含虚开的2万元)。污水处理厂付款后,高某某给被告人孙某某甲送去2万元。

4、2013年,茂盛公司给污水处理厂做绿化工程,工程结算后,被告人冀某某、孙某某甲商量解决单位费用,让茂盛公司另外开具一张29949元的工程发票。污水处理厂付款后,茂盛公司扣除3949元的费用,高某某给了被告人孙某某甲260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涉案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甲、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孙某某甲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二被告人依照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7年74

附:1.二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单行材料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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