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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冀某某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住宅区**号**楼**房、被害人范某某的家里,盗窃了一个黑色单肩包(无法估价),包里有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元)、一张身份证、四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冀某某将上述单肩包及里面物品丢弃在路边花盆里。案发后,民警在其丢弃背包的地方找到被害人范某某被盗的背包及部分物品。2019年12月07日,被告人冀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物证照片、银行信息提示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入户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冀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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