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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7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住**街**排**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驾车在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窑底坡上与李某某驾驶的车发生刮蹭,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扯,厮扯中李某某(已起诉)用改锥将梁某某(已起诉)头部划伤,被告人某某某和梁某某共同致使李某某右手桡骨受伤。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李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符合倒地手掌撑地形成;被告人(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锐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冀神洲,男,1973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731010637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住本村发兴街西四排一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神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冀神洲驾车在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窑底坡上与李怀仁驾驶的车发生刮蹭,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扯,厮扯中李怀仁(已起诉)用改锥将梁国成(已起诉)头部划伤,被告人冀神洲和梁国成共同致使李怀仁右手桡骨受伤。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被告人)李怀仁的伤构成轻伤一级;李怀仁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符合倒地手掌撑地形成;被告人(被害人)梁国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怀仁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神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锐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冀神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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