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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河南省许昌市**县**镇**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冀某某与陈某某因民事经济纠纷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调解达成协议。2019年4月,被告人冀某某因陈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按期归还欠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至9月,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冀某某多次至陈某某、王某某夫妻租住的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采用在大门贴大字、门上喷漆,以及拍摄陈某某儿子就读学校视频并发信息相威胁等方法,向陈、王催讨欠款。

2019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冀某某再次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用随身携带的喷漆罐在**室门上喷涂红色“还钱”字样;后又至该弄**号门口停车位,在被害人王某某使用的牌号为鄂******别克君越牌轿车引擎盖、车身左侧、车后盖及后车窗处喷涂红色“还钱”字样,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2866.66元。

嗣后,被告人冀某某的行为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喷漆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沈某某的证言;相关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冀某某在王某某租住房屋的大门贴大字、门上喷漆,并拍摄陈某某儿子就读学校视频并发信息相威胁,以及损坏车辆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3、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喷漆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传票》、《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冀某某与陈某某有民事经济纠纷,经法院调解陈某某应向冀某某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688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688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8年12月21日前付清。

5、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物损情况。

6、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为催讨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可视赔偿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登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在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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