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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2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朱阁乡北赫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静

检察官助理:聂明宝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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