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孝义市**街道办事处人,孝义市**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孝义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冀某某醉酒驾驶晋J****7丰田牌越野车,沿本市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东幼儿园路段时,碰撞停在道路南侧的晋J****8大众牌轿车,和晋J****7日产牌轿车,发生致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冀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冀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83.95mg/100m1。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照、抽血照、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赔偿协议及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3.证人任某某、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瑞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