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0********,汉族,高中,锡林浩特市**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小区**-**-**室,因无证驾驶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8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公安网查询被告人冀某某无犯罪记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8时45分许,冀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医豪爵两轮摩托车(车辆已报废,被告人案发时无准驾车型驾驶证),沿锡林浩特市北一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烧烤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冀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交管大队民警口头将当事人传唤至锡林浩特市公安交管大队,2020年10月13日,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冀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5.8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730号
4、勘验、检查等笔录:行政处罚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牟卫利
书记员:敖日格乐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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