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镇**村**号,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冀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阳县狄清线永和镇王小庄村路段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18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冀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4、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冀付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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