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8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晋中市榆次区**路**号楼**。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后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冀某某驾驶晋K****8捷达牌小型轿车由西往东行使至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与锦纶东街生活二区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田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7日死亡。
经鉴定: 田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冀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冀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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