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5********,初中毕业,群众,住正阳县**镇**村**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7********,初中毕业,住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2日21时54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冀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冀某某驾驶随后,随后冀某某驾驶该机动车载着李某某行驶至正阳县熊寨镇熊寨中学门口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冀某某为无证驾驶。2020年04月2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冀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0mg/100ml,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友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冀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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