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冀某宏,男,1971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104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某某诚谏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冀某宏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冀某宏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本市诚谏镇往苍梧县广平镇方向行驶。13时35分许行驶至岑某某诚谏镇路段(诚谏至广平4KM+400M)时与相向行驶由覃某翔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冀某宏受伤、覃某翔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岑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冀某宏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覃某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某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检察官助理:陈薇薇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冀某宏住岑某某诚谏镇某村某组X号。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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