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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发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冀发,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7日,被告人冀发因盗窃罪刑满释放。次日,被告人冀发因未找到工作且无钱吃饭,便产生了盗窃之恶念。当日21时,被告人冀发窜至本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一楼华为手机专卖店,向营业员谎称要购买手机,营业员遂将一个全新华为P40手机交给被告人冀发查看,冀发看后即要购买,营业员遂去开票,被告人冀发便趁机盗走手机并逃出该店。营业员发现后追出店外并叫喊抓小偷,冀发被路过群众制服,王某某报警。当日,被告人冀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店方手机进价单确认,该华为P40手机的进价为叁仟陆佰捌拾壹元(368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前科;

3.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发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冀发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冀发现被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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