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巷**号,现住原籍。2018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4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A**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临漳县**南堤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将前方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李某某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此事故经临漳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并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社会调查、到案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查询记录等材料;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6.物证分析意见(接触部位);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现场勘查笔录;9.事故现场视频截图;10.人民调解协议、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经临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英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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