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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19)299号连某某涉嫌诈骗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4月17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因涉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连某某以河北**有限公司名义,承建邯郸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开发的临漳县**小区A座工程。2014年5月,**公司以8套未售出的商品房按照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抵顶给连某某充抵工程款,向连某某出具了该8套房的定购书及收款收据。2014年5月30日,连某某以该8套房作抵押向张某某借款17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将该8套房定购书及收款收据交给张某某保管。2014年6月1日,连某某在未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套房以36.714万元价格卖给程某某。2014年7月23日,**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要求连某某退回其中4套房,连某某谎称该4套房定购书及收款收据丢失并出具证明,在未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将4套房退回王某某。2015年10月13日,连某某被丛台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其余商品房房都已被**公司卖出。连某某至今没有归还张某某的170万元钱。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连某某以河北**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非法吸收郭某某、张某甲和王某甲等43人存款共计5446591元,到期后无法兑付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借款抵押合同和抵押房产订购书复印件;认购书丢失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非法集资数额统计表及存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告;2.集资参与人郭某某、张某甲和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证人霍某某、程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连某某供述和辩解;5.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愿以8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170万元后,即将其中4套房产分别处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5446591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英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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