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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19)277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本案2019年9月1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3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邺令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邺南路交叉口南路段,在打电话时遇对方来车,看不清前方道路情况将前方行人田某甲撞倒,造成田某甲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田某甲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道路监控视频;2.痕迹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3.尸检鉴定;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田某乙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7.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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