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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1〕Z7号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漳县********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0月1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经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乡**村其家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 向本村及周边不特定群众64人非法吸收存款3282000元,开具其本人签名盖章的白条,期间支付本息38500元,尚有3243500元无法向群众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涉案白条复印件、审计报告;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证言;3.集资参与人尤某甲、常某某、尤某乙、尤某丙、尤某丁、陈某某、孔某某、尤某戊、陈某甲、陈某乙等64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没有吸收存款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森

2021114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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