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来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甲、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5月,来某乙(已判决)在临漳县**乡**村,占用被告人来某甲(系来某乙哥哥)的房子,挂招牌,设宴席,承诺高息无风险,向本村及周边群众宣传吸收存款。来某乙外出不在时,来某甲与被告人连某某(系来某甲妻子)持来某乙签好名字的二联单票据,收取前来存款群众的钱款后,填写存款人姓名、金额、期限等内容交予存款人。来某乙、连某某将钱和票据存根交予来某乙处置。经核查,来某甲、连某某向79名群众共吸收存款2614370元,除支付本息13400元外,尚有2600970元无法向兑付,其中来某甲开票110张,票面金额2078170元,连某某开票29张,票面金额536200元。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审计报告;2.存款王某甲、王某乙、来某丙等讯问笔录及票据;3.被告人来某甲、连某某供述和辩解;4.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社会调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甲、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来某甲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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