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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99号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巷**号,现住址同上,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郎某某、段某某(另案处理)到临漳县**镇**村**炸串店吃饭。期间与郭某某、牛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引发打架,郎某某手持不锈钢盆对郭某某、牛某某、牛某甲进行击打,造成郭某某头部两处皮肤裂开,左侧枕部硬膜下出血,牛某某、牛某甲头皮血肿。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经临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牛某某、牛某甲的损伤均属轻微伤。被告人郎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调解,并支付了赔偿款,牛某某、牛某甲也对郎某某予以谅解。

被告人郎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到临漳县公安局南东坊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身份证明、社会调查证明、出警证明、调解书和谅解书、郭某某病历、伤情照片、指认笔录;2.监控录像光盘、监控录像说明;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郭某某、牛某某、牛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被害人郭某某、牛某某、牛某甲陈述;7.证人段某某、杨某某、段某甲、张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军

检察官助理:田  晖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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