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村**组**号,农民。2018年12月16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振兴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镇沅自治县看守所。2020年6月2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卿某某伙同义某某(已判)、七某某(在逃)在临漳县**乡**村,以介绍婚姻为名,将一女子介绍给该村村民陈某某。经卿某某介绍,义某某、七某某分别谎称自己系该女子的表叔、表哥,并以亲属的名义承诺女子与陈某某共同生活。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卿某某、义某某与七某某三人骗取陈某某彩礼款8万元,次日三人携彩礼款离开。2017年7月5日,女子离开陈某某家,至今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结婚协议、寻人启事等;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卿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张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卿某某供述;5.同案人义某某、七某某供述;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金红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卿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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