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52********,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街**号。2018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刘某甲存在土地纠纷矛盾,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将刘某甲所有的位于**乡**村东南地的蔬菜大棚毁坏拆除。经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刘某甲的蔬菜大棚毁坏价值合计为5217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01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证明、刘某某与子女手机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江某某与程某某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土地调解协议书、出警证明;2.物价评估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5.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江某某、刘某丁、程某某、刘某戊、刘某己等证人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军
检察官助理:田 晖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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