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临漳县城兴凯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2.呼气式检测单;3.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检验报告;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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