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磁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1时58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4公里50米(**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向南侧翻砸住头东尾西停在道路南侧的常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着王某某),同时砸住在道路南侧由东向西行驶的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卢某某受重伤、高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自己损失的次要责任,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自己损失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抓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某、常某某、吴某某、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卢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酒精检验鉴定报告;6.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7.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8.司法鉴定意见书 (车速);9.现场勘查笔录(限速50公里)。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超载,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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