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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73号李某某涉嫌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2号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街**号,农民。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5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宋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刘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先后在临漳县**乡**村、**镇**村,采取翻墙、踹门的手段入户实施多起盗窃行为:

1.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在临漳县**乡**村小学南边路西樊某某家,翻墙进入后发现家中有人,四人遂离开现场。

 2.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翻墙进入临漳县**乡**村东南部张某某家,以踹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内寻找财物,后因没有发现财物而离开现场。

 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魏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翻墙进入临漳县**镇**村西部梁某某家,窃得钱包内现金4500元。所得赃款由李某某等4人平分后用于上网、吃饭等挥霍。

 4.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临漳县**乡**村郭某某家,宋某某、刘某某在路边负责放风,窃得手提包内现金28元。后李某某逃离现场时被村民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银行卡、现金等;2.书证:户籍证明、出警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武某某证言;4.被害人樊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郭某某陈述;5.同案人刘某某供述;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金红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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