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临漳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乡**村其家中以“邯郸**制造有限公司、**老年公寓、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省临漳县**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口口相传公开向周边群众未某某、王某甲、左某某等91人吸收存款2633500元,除支付群众220700元外,尚欠群众2412800元无法向群众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中**制造有限公司建厂借款协议书、受害群众调查笔录;2.证人未某某、王某甲、左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丁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冀正通鉴审字[2020]第3号审计报告书;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63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向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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