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苗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民族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日被南京市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抓获,1月6日移交临漳县公安局,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临漳县**镇**村,冒称贵州女孩“杨某甲”,虚构欲与李某某长期生活、结婚的事实,骗取李某某现金65000元,相处10天后,杨某某借机逃走。所得赃款被杨某某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杨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李某甲、郑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增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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