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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20号孙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号。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9日经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10时许,临漳县**镇**村孙某某到**镇**村赵某某家以外出旅游办事为由将赵某某的本田歌诗图车(牌照号:豫E**)骗走,当日被告人孙某某将该车以9万元抵押给河南省安阳县**乡**村的路某某,后孙某某将这9万元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未服兵役证明、前科证明、解回重新侦查起诉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被盗抢机动车移交、接收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车辆转抵押协议、鉴定意见通知书、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路某某、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增森

2020317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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