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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6号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6月2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至12月份,王某甲(另案处理)为了向云南**珠宝有限公司、河北**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在临漳县**乡**村家中向不特定邻居开具白条吸收存款。王某甲弟媳被告人李某某、父亲王某乙(已判决)在家中协助开具收据、吸收存款。经查证,李某某向21人开具25份收据吸收存款4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审计报告;2.集资存款人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马某乙、李某乙等讯问笔录及提供的存款收据;3.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情况下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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