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至12月份,王某甲(另案处理)为了向云南**珠宝有限公司、河北**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在临漳县**乡**村家中向不特定邻居开具白条吸收存款。王某甲弟媳被告人李某某、父亲王某乙(已判决)在家中协助开具收据、吸收存款。经查证,李某某向21人开具25份收据吸收存款4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审计报告;2.集资存款人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马某乙、李某乙等讯问笔录及提供的存款收据;3.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情况下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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