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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53号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22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漳县城**大街**饭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路与**大街交叉口时,被邯郸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检验,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抽血视频截图;2.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鉴定意见;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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