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街**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吹牛软件、微信平台组建群,并邀约群成员注册“**麻将”手机软件,开设虚拟房间组织群成员程某甲、王某某、高某某、 秦某某、李某某、田某某6人进行赌博。程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宝账号转账收取、支付赌资。经统计,共收取赌资352561.76元,支付赌资349126.98元,共计盈利343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2.书证:“**麻将”手机截图、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资金统计表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3.证人侯某某、程某甲、王某某、高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供述;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赌资数额352561.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月娥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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