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路**号,现住址同上,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在临漳县**镇**村陈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某与邻居郝某某等人因口角冲突发生打架,陈某某持铁锹将郝某某手部铲伤。经临漳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出警证明;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DNA鉴定;4.作案工具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6.被害人郝某某陈述;7.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证人证言;8.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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