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常某甲,曾用名常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邯郸市丛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临漳县**乡**村。因赌博,2015年1月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1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冀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常某甲以邯郸市**有限公司和临漳县**合作社的名义,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代办员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等人共计向王某甲、郭某某、陈某某等124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510017元。常某甲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支付到期本息。后因无法返还到期本息而案发。截至案发前,已偿还集资参与人60274元,下欠6449743元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集资票据、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公司开支说明等;2.证人常某丙、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124人资金共计6510017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军
检察官助理:耿肖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常某甲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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