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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28号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到2016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漳县**乡**村自己家中,通过口头宣传方式,向苏某某、杜某某、房某某等2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050000元。案发后,田某某已兑付全部集资款,得到群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复印件、还款协议、谅解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集资参与人苏某某、杜某某、苏某甲、房某某、孔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汇总表;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5000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月娥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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