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临漳县**镇**村**路**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0月1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倪某某与李某某在临漳县**镇**村“**牛肉拉面馆”吃饭喝酒,酒后二人顺着**村通往**村的一田间小路回家,走到**村北地时二人因口角发生冲突,倪某某用酒瓶砸李某某头部,李某某向东跑了大约5-6步摔倒,倪某某又捡起起路头边的瓦缸片砸李某某头、肩等部位,致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钝器打击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倪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出警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抓获证明、指认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董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甲、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贾某甲、王某甲、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倪某某供述和辩解;4.邯公物鉴(法物)字[2019]0670号、公物证鉴(尸)字[2019]20004号、豫平原司鉴所[2020]精鉴字559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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