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22号王某某、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街**胡同**号**排**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乡**村**街**胡同*号**排**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在临漳县**镇**村自己家中,通过口头宣传方式,向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等75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039440元,已兑付本息672020元,下欠金额2367420元。王某某、邵某某将吸收的存款贷给韩某某,后因无法兑付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票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取款、存款凭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到案证明、出警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邵某戊、韩某某证言;3.集资参与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王某甲、褚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03944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金红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