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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18号毛某某涉嫌诈骗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2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1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至7月21日临时羁押于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临漳县**镇**村田某某(2005年6月26日出生),经朋友介绍来到陕西省**市一公司打工。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司负责员工的生活,并威胁、强迫田某某加入公司做产品直销。2019年9月20日,毛某某谎称田某某得了胃穿孔需要手术费为由,骗取田某某家人微信转款26310元。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账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调解书、撤诉书、**化妆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及说明、到案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梁某某、梁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梁某乙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市万达广场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263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金红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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