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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11号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有能力介绍学生去临漳县第二中学上学,收取张某甲、杨某甲、程某某等三介绍人转交的张某乙、郭某甲、刘某甲等学生家长上学费用112500元,而后挥霍。案发后,经张某甲、杨某甲、程某某已退还部分学生家长部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钱款流转记录;3.消费记录;4.被害人商某某、刘某乙、李某某、王某某、郭某乙、苗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江某某、吕某某、张某乙、柴某某等陈述;5.证人张某甲、张某丙、杨某乙、杨某甲、刘某丙、陈某某、韩某某、程某某、孙某某证言;6.王某乙的说明;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8.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社会调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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