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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其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其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3197204******,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贡觉县,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娘热路**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6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7月0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0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1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其某某从拉萨市**乡**村**组村民普某某和玉某某处以18万余元价格购买两宗土地,后将两宗土地以 130万元的价格倒卖给拉某某。实际收取金额人民币60万元,剩余款项70万元尚未收取。

经拉萨市城关区自然资源局对土地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该宗土地占地面积为9882.68平方米(含14.82亩),地类为水浇地,属于集体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违反土管理法律法规,私自倒卖集体土地,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仲 仁

书记员:强巴念扎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其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一证通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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