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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其某某盗窃案)_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61991********,藏族,小学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曲松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曲松县****村,2016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当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当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其某某伙同平某某(在逃)进入了西藏拉萨市当雄县**乡**村**组索某某的家实施盗窃,经被害人索某某报案证实其家中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双黑色鞋子、中国农业银行练功券;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顿某某、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做的足迹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伙同平某某(在逃)进入被害人索某某的家实施盗窃,被告人其某某的行为系入户盗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其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仁拉姆

米    玛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其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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