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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12年6月13日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关某某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关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坐车途经开平市**酒店附近,因怀疑方某某对其嘲笑,将方某某停放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店门口的粤J*****号出租车多处部件砸坏。经价格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2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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