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是夫妻。2015年9月,被告人关某某冒名“余某乙”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吴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吴某某在网络上确定情侣关系。被告人关某某取得吴某某信任后,从2016年3月开始,以没钱生活开支、本人及家人生病住院、卖房没钱交过户费等多种借口骗取吴某某的钱款。后从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关某某指使余某甲冒充其父亲添加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与关某某有分有合,以没钱饮酒、加油、请吃饭等多种借口,骗取吴某某的钱款。吴某某每次都是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给钱二被告人。从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关某某单独及伙同余某甲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26540.08元(人民币,下同),案发前退还11022.29元给吴某某,实际骗得215517.79元;从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余某甲单独及伙同关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51660.65元,案发前退还1005.2元给吴某某,实际骗得50655.45元。二被告人诈骗所得已用于日常生活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关某某、余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6册、光盘8张及证据目录1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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