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关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快递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长林,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顺丰快递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住郯城县**路**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马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关某以牟利为目的,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利用其系东海县**快递员的身份,从东海县青湖镇收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身份证件,后被查处。2018年7月31日后,被告人关某继续帮助刘某某、时某某、陈某甲、葛某某、李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身份证件。关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所收的大部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身份证件快递,通过开车、中巴车运输等方式运到山东省郯城县,由马某某接收,再由马某某以吕某某的身份从郯城县**商贸城**快递寄送出去。
总计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关某单独收寄伪造离婚证1本、居民身份证11张;被告人关某、马某某收寄假的国家机关证件31件、国家机关印章8枚、身份证件23件。其中,替刘某某快递出生证1本、离婚证1本、机动车驾驶证2本;替陈某甲、时某某快递假身份证18张、离婚证1本、户口本3本、许可证及营业执照4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本;替葛某某快递户口本1本、营业执照4本、户口专用章6枚、交警支队印章1枚;替李某某快递运输从业资格证10本、危险品押运证1本、身份证2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城管局印章1枚。
被告人关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现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退赃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关某、马某某及其同案人刘某某、时某某、陈某甲、葛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文)字(2018)10、5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东海县公安局东公(2017)居证鉴第007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马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身份证件,仍帮助收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联系电话为:1575119****、1707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有关涉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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