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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关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东(林业区划为徐家堡村1林班15、16下班)的林**上实施平整玉石废渣、种植玉米、堆放土堆等非法占用林**行为。经林业部门勘测:确认该**块占用林**总面积为15.858亩,均为防护林**,其中1.166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4.119亩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10.573亩林**在其占用前无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关某乙、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哈达碑镇徐家堡村占用林**现场技术勘测意见;

5.指认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反土**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改变被占用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关国威现取保候审与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关威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出生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徐后组31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威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关威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道东(林业区划为徐家堡村1林班15、16下班)的林地上实施平整玉石废渣、种植玉米、堆放土堆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经林业部门勘测:确认该地块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5.858亩,均为防护林地,其中1.166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4.119亩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10.573亩林地在其占用前无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关威志、于泉义等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威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哈达碑镇徐家堡村占用林地现场技术勘测意见;

5.指认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威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威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长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关国威现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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