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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路**号,来银无固定住所。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随缘网吧乘被害人马某某睡着之机,将马某某一部香槟色VIVOY67手机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出售至银川市金某某万达广场一楼爱回收手机店,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香槟色VIVOY67手机价格330元。

2.2019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在银川市金某某保伏桥新村馨宇网吧乘被害人安某某睡着之机,将安某某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后以325元的价格出售至银川市金某某万达广场一楼爱回收手机店,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8X手机价格760元。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在银川市金某某五里宜居龙港网络会所乘被害人杨某某睡着之机,将杨某某一部黑色OPPOR15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密码解锁,将杨某某微信绑定的华夏银行卡(卡号为62302009********)提现245元至杨某某微信零钱,后将杨某某微信零钱共计三百余元转账至微信名为“给哥玩的时上你永远都跟不上,替天”;后被告人关某甲用被害人杨某某手机绑定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9700********)消费六次,第一次购买两枚戒指消费1313.99元,第二次购买一身衣服消费762.99元,第三次购买一部黑色4+64G红米Note8Pro手机消费1498.99元,第四次购买一副耳机消费49.79元,第五次购买一张手机钢化膜消费27.89元,第六次在银川市金某某文博佰惠超市消费29元,六次消费共计3682.65元。随后又绑定杨某某宁夏银行信用卡(卡号62242880********)消费四次,第一次购买一部蓝色12+512G红米K20Pro尊享版手机消费3194元,第二次购买一个小米手环消费248.98元,第三次购买一部蓝色8+256G红米K20Pro尊享版手机消费2718.99元,第四次购买一个黑色花花公子牌钱包消费66.59元,四次消费共计6228.56元。经鉴定,被盗黑色OPPOR15手机价格1000元。

4.2O19年10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在银川市金某某班德尔城网吧乘网管被害人赵某某睡着之机,将赵某某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后以49元出售给陌生人,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苹果6SPLUS手机价格1160元。

5.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在银川市金某某光易网咖乘被害人任某某睡着之机,将任某某一部黑色华为畅享8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华为畅享8PLUS手机价格600元。

另查明,被盗华为畅享8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卡曼情侣戒指一对,法卡曼化妆镜一个,小米手环一个,钱包一个;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安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4061.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玲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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