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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2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关某甲伙同符某甲、符某乙、关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东方市**镇**村**地里的63包富岛牌101聚氨锌化肥。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63包富岛牌101聚氨锌化肥认定价格为14490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关某甲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符某乙、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关某甲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春火

                        书  记  员: 沈海诛 

                          2020年12月29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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